一、制定背景
我市为探索创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17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在全国首创市域内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经过1年的试运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4月正式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武政办〔2019〕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5年。
原《办法》在全市14个区设置长江、汉江跨区考核断面和上游入境对照断面共19个,通过比较水质综合污染指数,确定跨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或者下降比例,实行“改善奖励”“下降扣缴”的生态补偿措施。经过5年的实施运行,累计奖励5350万,扣缴5050万,生态补偿机制得到全面落实,长江、汉江水质稳步提升,长期保持Ⅱ类。
目前,原《办法》已到有效期,为深化水污染防治攻坚,推进流域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我局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长江武汉段等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起草过程、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4年6月以来,我局组织开展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两轮征求各区人民政府(16个)和市财政局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后,吸收采纳意见3条,部分采纳2条。经与相关单位沟通,已与各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我局按照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办法(送审稿)》。
11月5日,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新《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22〕55号)。
3.《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7号)。
4.《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37号)。
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武政办〔2019〕4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补充了长江新区的对照和考核断面,增设了府澴河武汉段和通顺河武汉段生态补偿考核机制,调整了“奖励”和“扣缴”基准。
(一)在长江武汉段断面设置中,补充了长江新区的对照断面(天兴洲西)和考核断面(龙口左)。
(二)增设了府澴河武汉段的对照断面和考核断面,涉及的相关区分别是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岸区、长江新区。
(三)增设了通顺河武汉段的对照断面和考核断面,涉及的相关区分别是蔡甸区和武汉经开区(汉南区)。
(四)将“综合污染指数持平或下降比例不超过10%的”,奖励基准由100万元下调为50万元;“综合污染指数下降比例超过10%的”,奖励基准由200万元下调为100万元。
(五)将“综合污染指数上升比例不超过10%的”,扣缴基准由100万元下调为50万元;“综合污染指数上升比例超过10%的”,扣缴基准由200万元下调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