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护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水生物生态系统的需要。2020年长江十年禁渔开展以来,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有了明显的恢复,但是因垂钓导致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沿江城市时常发现有江豚死亡,且挂有渔线或锚钩。2020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2021年,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有立法权限的地方要积极推动垂钓管理立法,为垂钓管理工作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要求有关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垂钓管理地方性立法。我市应以此为契机,通过立法对垂钓活动加以规范,以更好保护长江江豚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生物,修复长江水生物生态系统。
(二)规范垂钓行为、惩治违法垂钓,促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的垂钓人员有3000多万,武汉市的垂钓人员也有近100万,垂钓已经成了市民最喜爱的休闲活动之一。很多垂钓人员主动举报电鱼、锚鱼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我市的禁渔秩序,但是也有少数垂钓人员存在使用违规钓具钓法、买卖钓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背离了垂钓运动的初衷,也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据统计,我市近期查办的违规垂钓案件约占到涉渔案件的三分之二,违规垂钓的矛盾日益凸显。我市应通过立法对垂钓行为加以规范,严厉打击违法垂钓行为,规范合法垂钓行为,持续促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满足市民垂钓需求,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垂钓环境。
二、办法制定过程
2024年3月,我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于4月形成《办法(送审稿)》。5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办法(送审稿)》转送我局审查。6月至7月,我局将审查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发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多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8月5日,我局召集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了立法协调。8月14日,我局组织召开立法审查会,对办法进行了论证和审查。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根据协调会意见,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12月,《办法》经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正式出台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内容相对简洁,明确了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范围、禁止垂钓区域、禁止的垂钓行为、钓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外来入侵物种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可以归纳为“两江四区”,即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和三个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一个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我市其他长江支流和湖泊不适用本办法。《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我市禁捕区域也是一致的。
(二)关于禁钓的区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其他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关于禁钓行为。既有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的禁止行为,如: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禁止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等;也有根据我市实际,参考其他城市做法,设定的禁止行为,如禁止在长江、汉江桥梁上垂钓。
(四)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了垂钓人员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垂钓人员违法垂钓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钓获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予以处罚等。二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垂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