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本《办法》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上位法律有修订。2020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在立法理念、结构、内容等方面均进行了系统性的调整,需要结合市情,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二是工作实践有需要。近年来我市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同时在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等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成果,补齐短板。三是建设“无废城市”有要求。2021年,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有关地方加强“无废城市”地方立法保障。我市作为试点城市,2022年出台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制定《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工作任务。
二、《办法》中固体废物分类和相关定义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其中,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三、《办法》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并衔接上位法,紧扣武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鉴于我市针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已分别制定了《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条例》等法规和规章,为避免与现有立法重复和冲突,本《办法》采用“小切口”、不分章节的立法模式,重点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痛点进行了细化规定,突出地方立法的问题聚焦性和实用性,为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固体废物监管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由于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其污染防治工作包含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故本《办法》的重心之一是厘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对此,《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强调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同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之中,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及转运网络建设。第四条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财政、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此外,《办法》还针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固体废物、污泥等污染防治中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在相关具体条款中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五、《办法》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台账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可与生活垃圾协同处置,此条规定可以充分释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效能,也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处置。
六、《办法》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武汉市危险废物管理的难点和亮点工作进行提炼,总结经验成果、补齐短板弱项,主要规定如下:一是规定了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和信息共享制度,并对工业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作出要求。二是规定了运输车辆常备通行路线的内容及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相关要求。三是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工作的规定,打造适合本地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四是规定了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内容,加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监管。五是明确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于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责任规定。六是对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信息申报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要求。
七、《办法》对其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处理好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其它类型固体废物是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因此《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置、农业固体废物管理、污泥处理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了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再次强调有害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并且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农村厨余垃圾的处理要求。二是对于农业固体废物,规定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资金支持内容,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收储的内容。三是规定了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利用处置要求,以及医疗机构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置要求。四是明确了实验室固体废物,特别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制度。
八、《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立法已经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责任,本《办法》没有再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而是重在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重申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